社會評談
  12月3日,中國人體器官捐獻與移植委員會主任委員、中國醫院協會人體器官獲取組織聯盟(中國醫院協會OPO聯盟)主席黃潔夫在中國醫院協會OPO聯盟昆明研討會上正式宣佈:從2015年1月1日起,全面停止使用死囚器官作為移植供體來源,公民逝世後自願器官捐獻將成為器官移植使用的唯一渠道。(相關新聞見今日本報A06版)
  有人認為,大可不必全面停用死囚器官,因為死囚多數是嚴重暴力犯罪,給他人或社會造成了嚴重侵犯和損害,鼓勵他們死後捐獻器官,也是一種自我贖罪,何況死囚被判處死刑後,捐獻、移植其器官不過是“廢物利用”,不捐獻和移植也白白浪費掉了。對此,筆者不敢苟同,反倒覺得,全面停用死囚器官,彰顯了倫理與法治進步。
  應當承認,死囚也是公民,其是否捐獻身後器官,仍有自願選擇之權利。而現實卻往往是,據報道,一些死囚之所以捐獻器官,是因為自身面臨罪惡、良知、道德等多重巨大壓力,而作出的無奈選擇;也有的死囚捐獻器官卻是“被自願”,要麼因為被處決後無人收殮或家屬拒絕收殮,要麼被一些人鋌而走險,花錢從死囚家人那裡收買了器官,以牟取暴利。故在死囚器官捐獻中,是否秉持了完全的自願,實在很難界定,對死囚來說難言公平。
  在多個正式場合,黃潔夫曾多次表示,由於缺乏公民自願捐獻,死囚器官成了我國器官移植的主要來源。由此不難想到,使用死囚器官為其他病人移植,肯定會造成一些不可小視的亂象。由於死囚自由受到限制,且生命權已被剝奪,當器官移植需求者因紛紛盯上那些死囚,死囚器官極可能在執行死刑前後被秘密取下,被相關部門的相關人員及醫院拿去牟取暴利,中飽私囊。據說,居然還有死刑執行期迎合器官移植期的荒唐情形,這更是一種司法腐敗了。
  所以,不管是過度依賴死囚捐獻器官的我國還是其他國家,都面臨著較大的倫理與法治爭議。為此,我國有關部門和組織都在努力推動公民自願捐獻器官,以逐漸減少對死囚器官的依賴。而從明年起,我國就全面停止使用死囚器官了,這無疑是可貴的進步。事實上,我國正在逐步減少死刑罪名,正在少用、慎用死刑,依賴死囚捐獻器官的道路會很快行不通。號召公眾發揚人道主義精神,捐獻器官拯救他人生命,建立一個公民器官捐獻體系,才是王道。
  當然,全面停止使用死囚器官之後,更要依法嚴厲打擊一些醫院、醫生和個別機構、個人非法買賣人體器官的行為,使人體器官捐獻和移植依法而透明,增加器官移植分配的公信力,消除人們對器官捐獻和移植能否公平公正公開的憂慮。這樣才能鼓勵更多老百姓願意捐獻身後器官,弘揚終極大愛。□何勇海
  (原標題:“停用死囚器官”的倫理與法治進步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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